即使是那些已經入職了兩三年的職場人士,目前依然不太清楚“競業限制”這個詞,甚至于從未聽過。這里友情提示,競業限制相關法律條款雖然不是人人都須簽訂的勞動條款,但是身在職場,該點亮的技能還是要點亮比較好。畢竟技多不壓身嘛。不然,不覺得身為職場中人卻不知道競業限制那些事很丟人嗎?(捂臉跑開...)
俗話說得好,“知己知彼,方能百戰百勝”。首先,先簡單梳理一下概念。
所謂競業限制,就是求職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含有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合同以后,一旦離職,須在≤二年內,遵守合同中關于競業限制所規定的諸如保守企業秘密、不得在與企業有競爭關系的公司任職或合作經營相同產品的要求。還不太懂?
來,打個比方:假設你是企業,你的男朋友是求職者,你的閨蜜是和你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。你和你的男朋友分手了,但是你們之前有簽訂過一份協議——1、分手后不得將你的一切信息告知其他人,包括你的閨蜜;2、可以分手,但是2年內不可以吃窩邊草——即和你的閨蜜談戀愛。這么解釋,是不是就容易理解了?
但是誠如一句諺語所說,“人是未知數的仇敵”,當一個福利更好的公司拋出橄欖枝時,人們也許會抵受不住誘惑,做出些意想不到的事情來。這時候,鏗鏘三人行之《公司法》《合伙企業法》《個人獨資企業法》就要上場了,如果你覺得來的都是些小咖,那你就圖樣圖森破了!缎谭ā反笕耍骸叭暌陨掀吣暌韵掠衅谕叫獭,了解一下?不過這里要補充一點,《刑法》只針對國有企業。
或許正如打油詩所言:其他企業逐后塵,競業限制成阻因。一入職場深似海,從此法盲是路人。
身為職場中人,競業限制這種,勸各位還是長點心了解一下比較好喲~